平湖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公示

来源:hth.com    发布时间:2024-02-23 09:34:19

  ——直接适用《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全省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公正、公平、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涉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一)法定原则。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相当的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幅度与档位应基本相当。制定和执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当事人查阅;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档位必须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引导、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全方面分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重处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依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具体情节,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从重处罚应当选择在规定档位上一档予以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依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具体情节,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从轻处罚应当选择在规定档位下一档予以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依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具体情节,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度以下予以处罚。减轻处罚应当选择在规定的种类或者幅度以下予以处罚。

  第七条 同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实施处罚;违反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不同法律条款规定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罚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是否适用并罚;规定应当并罚的,应当实行并罚。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的,且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决定给予罚款处罚,应该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选择处罚适用的种类和档位。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等行政处罚种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不划分档位。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一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三次以上,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

  (二)一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且案值累计达到100000元以上的,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

  (三)被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200条以上的;

  (七)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经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其他情形的,可综合具体案情,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

  (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被检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案值应不低于自身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案值,若检举的违法案件价值重大,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后,可酌情适用减轻处罚;

  (二)涉及案值超过5万元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被查处的,被检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同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

  (二)在执法人员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的,专卖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收集和提供对应的证据材料,并收入卷宗。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人应当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案件的具体情节、讨论过程、个人意见和处理决定等应当详细记录在案,收入卷宗。

  第十七条 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对本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档位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将专卖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作为法律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认为专卖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退回重新裁量。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与档位等情况作出说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专卖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市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将本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作为审理行政处罚行为适当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办案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二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或者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和《执行标准》中所称的“不超过”、“以上”包括本数,“不低于””、“超过”不包括本数,“以下”在表示最高罚款比例或者最高罚款金额时包括本数,其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和《执行标准》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烟草专卖局2014年发布的《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浙烟专法〔2014〕52号)同时废止。